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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省级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1-21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保障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关于省级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897号)文件规定,省医保中心将对因省级医保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结算系统设置期间,未能实时结算报销的特药费用进行报销。为了确保我校职工充分享受待遇,校医院将集中办理特药申报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2017年9月1日至特药实时结算系统设置完成期间,参保患者使用的符合陕人社函〔2017〕897号文件规定的43种特药(见附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二、申报材料

    1.住院费用:住院发票报销联(已实时结算的提供住院发票医保联)、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支出结算表(已实时结算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出、入院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基因检测报告(药品使用须检测的);本人联系电话,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行名称。

    2.门诊及药店费用:发票报销联、费用明细单、门诊病历、处方、基因检测报告(药品使用须检测的);本人联系电话,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行名称。

    3.异地就医患者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申报材料同上,其他管理按照《关于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中心函〔2011〕3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1.申报时间

    2018年1月22日至1月31日;2月23日至2月27日。

    2.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校医院(水保所对面)医保办公室    029-87092062

    四、申报注意事项

    1.本次特药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部门工会务必做好宣传工作,以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要求报送报销材料,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如在申报过程中有疑问请及时与校医院医保办联系,电话029-87092062。

    2.特药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及我省相关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必须在限定支付范围内使用。

    3.使用肿瘤靶向药品的患者,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须提交具备检测技术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原件进行审核备案,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

    4.已由基金会或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提供无偿供药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5.省级医疗保险特药结算系统设置完成后,中心将印发特药管理规定,参保患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实时结算特药费用。在暂未实施特药实时结算的统筹地区产生的特药费用,继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金报销。

    6.本通知执行期间,如国家、省级等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附件:纳入省级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药品

 

医院        

  2018年1月20日     

编辑:     终审:   最后更新: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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