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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丧事处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中发〔199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职工丧事处理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丧事处理的原则
(一)破除封建陋习,移风易俗,文明办理丧事;
(二)严禁铺张浪费、提倡勤俭节约,丧事从简;
(三)异地去世实行就近火葬;
(四)丧事处理以家属为主,学校协助办理。
二、丧事处理程序
在职职工去世后,由所在工作单位协助家属办理丧事。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和原工作单位共同协助家属办理丧事。
(一)及时告知。在职职工去世,家属及时告知工作单位;离退休职工去世,家属及时告知原工作单位和离退休工作处;单位先知道的,应及时告知家属。
(二)慰问家属。在职职工去世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校工会、人事处前往家中看望家属,代表学校表示慰问;离退休职工去世的,由离退休工作处和原工作单位前往家中看望家属,代表学校表示慰问。
(三)发布讣告。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撰写讣告及生平简介;离退休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撰写讣告,原单位负责撰写生平简介。生平简介应征求家属意见。离休干部、处级及以上干部的生平简介须送组织部审核。
(四)遗体告别。职工去世后,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为了表达对死者的悼念,可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在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处职及以上领导人员去世,由分管(联系)校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或介绍生平;其他在职职工去世,由本单位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并介绍生平。离休人员及退休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厅级(含享受厅级待遇)及以上人员去世,由离退休工作处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去世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介绍生平;其他退休职工去世,由离退休工作处领导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原工作单位领导介绍生平。家属提出丧事从简者,尊重其遗嘱及家属意见。
三、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发放
丧葬费项目包括购买骨灰盒、衣服,遗体处理(含接尸、冷藏、殡殓、火化)、发讣告、租花圈、礼堂、休息室等费用。丧葬费和抚恤金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按以下办法发放:
(一)领取人次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领取抚恤金需提供的材料
1.抚恤金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去世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去世人员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去世人员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领取人非唯一领取人,需其他领取人一同到场或持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三)发放程序
在职职工去世由亲属持上述材料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抚恤金发放手续,到计财处领取相关费用;离退休职工去世由亲属持上述材料到离退休工作处开具《离退休职工丧事处理单》,到人事处办理抚恤金发放事宜,到计财处领取相关费用。
四、遗属补助
无工作遗属及逝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可填写《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在职人员去世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离退休职工去世的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后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助。
(一)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经公证机关登记入户口的超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者,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遗属补助;
5.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6.去世职工的配偶再婚和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
(一)职工去世必须实行火葬。凡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少数民族职工可尊重其民族习俗,但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要求火葬的,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职工去世由原单位以学校名义送花圈。
(三)按规定需要校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相关校领导参加。
(四)单位协助家属处理丧事中发生的交通费等工作费用由单位负担,工作单位可根据需要安排一辆轿车用于接送去世职工家属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其它费用由家属自理。凡土葬者(少数民族除外),单位不提供用车。
(五)居住杨凌、西安以外的离退休人员去世,丧事一般由亲属在去世地自行办理,并报告离退休工作处和原工作单位。离退休工作处一般不派人前往;有关丧葬事宜全权委托其亲属自行处理。
(六)离退休职工去世,可在离退休工作处网站刊发消息;在职职工去世,可在本单位(部门)网站刊发消息。其中著名专家、知名人士及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去世,可按照国家规定刊发消息。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丧事处理暂行规定》(校人发〔2003〕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