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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支付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4-02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和规范死亡丧葬抚恤金的支付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享受条件
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规定,参加杨凌示范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均可在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领取丧葬抚恤金。
二、丧葬补助费标准
1.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陕劳社发[2008]82号文件规定为3500元;
2.厅级以上离休人员按陕劳社发[2008]82号文件规定为4000元。
三、遗属抚恤金标准
1.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2.根据陕人社发[2012]80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各项补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四、死亡申报
1.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应在7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处报告;
2.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日内向死者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3.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五、丧葬抚恤金的支付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需提供以下材料:(1)遗属填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见附表);要求参保单位经办人及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参保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2)医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无火化证土葬的,遗属还需提供居住地社区开具的证明。(3)遗属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卡)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户名、卡号或折号、开户行、联系电话。(4)死亡离退休人员有多名遗属的,遗属需写委托书一份,委托一名遗属办理领取手续。单位或社区接到遗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及材料,应认真审核资料,确认死亡日期,如实签署意见后,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死亡处理。
2.养老保险经办处受理单位或社区上报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申领人与死者关系进行核查确认。
3.养老保险经办处确认资料无误后在系统内进行死亡处理,打印出《离退休死亡支付审批表》,再次返回呈报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再由养老保险经办处发放科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科负责人审核签章,领导审批,予以支付。
支付了丧葬抚恤金的死亡离退休人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基本养老金支付。
六、本办法之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负责解释。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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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终审: 最后更新: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