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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1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不含各项补贴)。经统计,我校符合相关政策的有18名离休人员,共计补发抚恤金151万余元。
编辑: 终审: 最后更新: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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